如今,就业市场中的“年龄限制”、“年龄歧视”现象可谓愈演愈烈。不光公务员招考,不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和单位,越来越多地将招聘年龄卡在35岁,或者40岁、45岁等不同年龄段。这种现象,已然成了社会层面的一种风气和观念。
对就业年龄明确作出限制的,是《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7号)。这份试行规定于2016年颁布,其中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之一是“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报考公务员的三十五岁限制,是不是始于2016年,这点笔者并未加以考证(笔者2014年入职一家省属国有企业时,已经超过35岁)。不过勿庸置疑的是,三十五岁限制现象愈演愈烈,这些年的感觉特别明显,而且从公务员招考开始,已经扩散到社会的各行各业、渗透到了不同的年龄段。
再看2018年12月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报考公务员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年龄限制。“对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第二十五条)而第十三条也并没有作出35岁以上不得报考公务员的表述。也就是说,前述提及的2016年《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依然是公务员招考三十五岁限制的“金科玉律”。
我们说,一个人道的社会,对于个体的权利,能满足的应该尽量满足,而不是能不满足的尽量不满足。对一个社会中的个体而言,重要的是有选择权,而不是选择了什么。这里面的取决因素,既有社会层面和大众的普遍认知、习俗等,也有国家层面的政策和法律制定。其实个体的选择权能在多大程度上被普遍保障,也是一个社会文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识。就业市场恰恰是衡量个体选择权非常透明的一把尺子。当今我们的就业市场,有一个再也明白不过的趋势,那就是——人的自然寿命在延长,退休年龄也要延长,而职业寿命却在缩短。这从逻辑上讲,显然既不合理也不合情。
其实《劳动法》第三条说得很明确,“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尽管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的表述中,并没有把年龄明确列入“受歧视”范围内,但是从第三条看,《劳动法》制定的初衷是向善的、是要尽量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如今“年龄歧视”现象愈演愈烈,难道是利用法律条款的所谓漏洞?
一个精壮之人,竟然早早地就要被社会所嫌弃和淘汰。社会哪来这么强大的底气呢?这有多方面因素,最主要的还是社会观念的变化和形成。过去,职场上有不好的论资排辈现象,现在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年轻化。
但是社会观念一旦走上和人的选择权对立的路上,模样就很可怕。而且观念的可怕性在于,你跟它没有道理可讲。观念之下,其实更多的人也只是随从、跟风,跟风的人多了,就成了社会性现象。观念也从来无视“内外有别”——同样四五十岁的人,为什么在职的就不存在年龄问题?不但没有问题,而且外行还往往被任命去领导一群内行;至于外边的人想进去,不但年龄要漂亮,而且简直最好是各项全能。这从逻辑上,也说不通。
虽然我们的人口出生率在逐年下滑,然而职场上年纪轻、学历高、经验又丰富的求职者,似乎取之不禁用之不竭——可事实果真如此吗?这是要让人打一个很大的问号的。
职场的现状——大批年富力壮的人的选择权,遭到了普遍排挤。这也就给了大家一个信号,即使手上的工作再怎么不合适,也要坚持不辞职,于是职场的合理流动性下降、职场的匹配机制失效,这会是其中一个后果。特别是对于一个中年人或准中年人而言。中年人是不能轻易辞职的。即便在职的,现如今的社会观念是年轻人优先,提拔也好加薪也罢,中年人都要往后靠一靠。中年人这个群体变得谨小慎微,他们轻易不能也不敢创新,对他们来说真正是“稳定压倒一切”,一个阶层的创新力也许也会因此受到影响。
中国过去几十年的经济成就来自于改革开放,而改革开放重要的一点是解放思想。过去的经验证明,当一个社会解放思想,打破一些不必要的条条框框的时候,往往能更好地激发出人们的创新力和活力,无论是个体的价值还是社会整体的价值,也才都能得到最大化的发挥和创造。如今年龄上的普遍限制,难道不是违背了改革开放的精神内涵吗?不但如此,其实也违背了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规律,过早㧪杀了人们的创造和创新力。
中年人和准中年人本来是职场上最有价值的群体,精壮之年,能为社会作贡献的潜力和空间还很大。我们的企业和单位,招聘的目的是为了找到合适的人,仅此而已,条条框框那么多,其实有益无害罢了。
希望有识之士进一步发出呼吁——就业市场急需解放思想,打破条条框框;解放人力、唯才是举,最大化发挥出人们的创新创造力。这样会不会影响到35岁以下群体的就业呢?我认为并不会,因为社会流动性带来的,更多是利好。相关领域的“法规”,也到了该作出一些及时改变的时候了。